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农学会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学会科技奖”)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农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科技奖是经江苏省科技厅备案,面向全省农业农村系统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励,由江苏省农学会设立并组织实施。旨在奖励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做贡献。
第三条 学会科技奖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国战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
第四条 学会科技奖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鼓励基础性、原创性、引领性、战略性重大农业科技攻关,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第五条 学会科技奖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江苏省农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成果。主任委员由江苏省农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江苏省农学会副理事长担任,委员由江苏省农学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为本奖励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农学会秘书处奖励评价部。主要职责是组织提名、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江苏省农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该奖的监督机构,负责奖励提名和评选中所涉及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农学会监事会负责相关事务。
第九条 江苏省农学会科学技术奖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为确保公平,每一届评委会专家均由奖励办根据当年提名成果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随机遴选,并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条 学会科技奖奖项设置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推广奖、管理创新奖、巾帼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学会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届授奖总数量不超过60项。其中,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不超过4项、技术推广奖特等奖不超过3项、管理创新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巾帼科技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青年科技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8项、技术推广奖一等奖不超过6项、管理创新奖一等奖不超过2项,巾帼科技奖一等奖不超过2项,青年科技奖一等奖不超过2项。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包含科技进步与发明类成果和科学普及成果。
进步与发明类主要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重要理论突破或重要方法创新,研究成果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提高江苏省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创新类科技成果。
科学普及类主要奖励在科普事业发展中,普及效果好、受重面广、能有效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或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拥有持续影响力和宣传力的农业科普作品或产品。
第十三条 技术推广奖主要奖励在推广应用过程,聚焦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管理创新奖主要奖励在农业科技管理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突出学术成就,对农业科技管理具有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或在农业科技管理实践活动中能够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并推动实际工作,能带来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成果,包括管理技术、方法、模型、模式、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创新成果。
第十五条 巾帼科技奖主要奖励在原创性研发成果、成果转化效益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取得重大业绩;在自然、人文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发现、成果或提出重要的创新学术思想;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加快科技强国建设方面作出主要贡献的江苏省内女性科技工作者。
第十六条 青年科技奖主要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相应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江苏省内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青年人才。男性候选人为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女性候选人为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第四章 提名
第十七条 学会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分为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不受理自荐。
提名单位主要包括: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市级及以上涉农科研教学单位,市级农学会,涉农省级学会、行业协会,涉农科技型企业等。
专家提名应满足:农业相关领域3名正高级职称专家联名提名本专业领域候选者,3名专家中至少有1名院士,或学会常务理事,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或江苏省农学会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每年度每名专家可提名1个候选者。
第十八条 被提名成果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前三完成人至少有一位人事关系在省内,第一完成单位须为省内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九条 被提名成果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成果做出过具有创造性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五)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该成果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六)提出科普作品的主创思想并直接参与作品的完成。
第二十条 被提名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成果研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应对候选者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涉密情况等进行把关并出具明确意见,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往届学会科技奖获奖成果不得重复提名。
第二十四条 所有被提名成果受理后,将在江苏省农学会官方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被提名成果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做为评审依据,包含但不限于:
(一)学会科技奖提名书及附件;
(二)成果应用证明;
(三)由地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社团(AAA级及以上)出示的成果评价报告;
(四)科普类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撰作品,并提供作品产生公众影响的证明材料;
(五)特殊类成果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已列入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提交品种权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
2.肥料、土壤调节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3.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4.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文件资料不全的成果,应要求成果完成单位限期补充相关资料。对未按期限补充资料的或补充资料后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果,本次不予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在江苏省农学会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网络初评评委会专家由奖励办根据成果专业领域进行遴选。评委会专家根据相应评审指标,对成果进行打分和意见反馈,得出初评结果。网络初评结果应当在江苏省农学会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初评结果在前70%的成果可参加综合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综合评审评委会专家由奖励办遴选,须涵盖进入综合评审环节成果的所有专业领域,专家名单产生后交由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方可开展工作。综合评审环节需产生拟授奖对象,拟授奖对象须在江苏省农学会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奖励委员会根据拟授奖对象公示、评审和监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定,作出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学会科技奖候选者的技术内容、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材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提出异议。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受理和督办,接受监委会监督,核查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将核实情况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提名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学会科技奖的,由江苏省农学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学会科技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专家,永久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违反学会科技奖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夺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由奖励办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三年内被提名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成果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学会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参评成果、成果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奖励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学会科技奖候选人或者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